合肥师范学院人才标准

2020-05-13 10:14:30阅读()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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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合肥师范学院人才标准
(节选)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为人师表,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技能;

4.具有良好的身心条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学位条件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历学位。

三、学术条件

1. 理工科博士人才,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二区(中国科学院发布分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SCI、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含会议论文)3篇及以上(统计学、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1篇及以上),或获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2. 人文社科类博士人才,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应用心理学、英语<商务、涉外旅游>专业1篇及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或参著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

具有6个月以上海外著名大学以及科研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优秀博士,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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