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衡水市人民检察院选任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公告

2022-06-08 20:52:22阅读()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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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我院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30名。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的职责

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四、听证员的任期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

(三)报名材料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次报名材料采取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不接受现场报名。

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

1.以邮寄方式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2份;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邮寄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西路369号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邮编:053000,收件人:吴晓,联系电话:0318-2995896。

2.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的扫描件;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

(3)身份证、户口本扫描件;

(4)学历证书扫描件;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扫描件。

以电子邮件报名的人员需将报名材料制作成PDF电子版。通过网上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应当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六、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二)组织考察。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将组成考察组,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三)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由市检察院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将在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并在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

七、联系方式

有关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事宜,可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吴晓,电话:0318-2995896

邮箱:hssyagb@163.com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8日

附件:

听证员自荐报名表.doc

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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