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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前六位新规范,9月起实施
2025-07-09 09:33:32阅读()央视新闻7月8日消息,据央视新闻报道,我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领域首个部门规章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区划代码,这个概念听起来离我们的生活有点远,但其实身份证号里面用来表示户籍所在地的前六位数字,就是行政区划代码。
报道称,本次《办法》的出台实施,主要是为了解决此前因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行政区划代码是行政区划建制法定主体地位的重要标志和标识,通过一串6位或者9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就可以快速准确地识别出这个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层级、隶属关系、建制类型等关键信息。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副司长燕翀表示,代码相当于行政区划建制的“数字身份证明”。
一定时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就带来了确定代码的责任不明确、规则不健全、程序不完善以及代码发布不及时、信息获取难等问题,甚至存在极个别的错码漏码重码情况,影响了代码应用的有效性。《办法》的出台实施,将为代码确定的权威性、管理的规范性、使用的统一性和应用的有效性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办法》提到,县级及以上代码由民政部确定,乡级代码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设立行政区划时编制代码,撤销行政区划时废止代码,变更隶属关系时废止并编制新的代码,界线变更、驻地迁移、更名等行政区划调整沿用原有代码,这样既保证了代码与行政区划建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又减少了不必要的代码变更。明确了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划代码的数字位数和构成,规定了各个号段代表的不同建制类型,提出了顺序编制、唯一对应、废码不用等编码要求。
从报道获悉,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划建制、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建制、2846个县级行政区划建制和38712个乡级行政区划建制,都有自己特定的行政区划代码。民政部每年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一次全国省、地、县、乡各级代码全量信息,同时规定,省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本地区乡级代码全量信息。
报道提到,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中都要使用行政区划代码,很多企业的管理系统也要用到行政区划代码。比如大家办理户籍、社保、医保、出生证明、婚姻登记,背后的信息系统都关联着行政区划代码,到银行办业务、在地图上查信息、网上购物、收寄快递,底层数据也都有行政区划代码。这些系统的运转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我们每一个人。通过消除“系统壁垒”、打通“信息通道”,能够让个人在政务办事、公共服务、日常生活中享受更高效、更精准的服务,切实提升生活的获得感与安全感。
民政部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加强代码信息数据管理和应用研究,推动拓展代码应用场景,更好发挥代码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管理的应有作用。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
(202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9号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提升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公布、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划代码,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编码规则确定、公布的行政区划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数字代码。
第四条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应当遵循分级分类、及时准确、安全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包括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和废止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当根据下列行政区划变更情形确定:
(一)行政区划建制设立时,应当编制行政区划代码;
(二)行政区划建制撤销时,应当废止行政区划代码;
(三)行政区划建制的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废止原有行政区划代码,并编制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迁移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沿用原有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建制的上级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其行政区划代码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六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两位数字为该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后四位数字为0000。
第八条 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六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两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中间两位数字为该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后两位数字为00。
地级市的识别码使用01~20、51~70号段,地区、自治州的识别码使用21~50号段。
第九条 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六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两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中间两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后两位数字为该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
直辖市所辖市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两位数字为01;直辖市所辖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两位数字为02。其他不由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管辖或者代管的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两位数字为90。
市辖区、不由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的识别码使用01~20、51~80号段,县、自治县的识别码使用21~50号段,由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的识别码使用81~99号段。
第十条 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九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六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后三位数字为该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
街道的识别码使用001~099号段,镇的识别码使用100~199号段,乡、民族乡的识别码使用200~399号段,区公所的识别码使用900~999号段。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按照数字排列顺序依序编制。
行政区划代码应当与行政区划建制保持唯一对应关系。
已废止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得重新使用。废止的行政区划代码信息应当永久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行政区划代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划代码信息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的归集和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等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截至上一年度末全国各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通过民政部门网站发布截至上个月末本地区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要部署等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般不做改变。
第十九条 盟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地区执行,旗、特区、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县执行,自治旗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自治县执行,苏木、民族苏木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乡、民族乡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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