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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23-06-08 15:54:05阅读()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3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入学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责任,统筹公办、民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三)免试就近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选拔学生。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二、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由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三、招生入学内容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公办学校招生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市区时间安排见附件1,四县一市可参照执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
2.招生方式。2023年,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须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简称“网上招生系统”)开展招生工作,采取“线上登记录取+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2025年实现网上招生系统全市推广使用。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2。
4.严格执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市区继续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多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全市(含四县一市)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安排见附件1。
2.招生方式。民办学校统一通过网上招生系统,采取“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入学权利。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指南》(皖教基〔2020〕6号),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设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市教育局将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适时开展督导。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依法处理。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或不予发放当年度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存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规宣传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追究责任人责任、计入年检、纳入“黑名单”等处理。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方式,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要设立咨询电话(附件4),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幼儿园、小学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提前提醒毕业班随迁子女家长办理或更换居住证;小学要面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全面宣传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附件:1.合肥市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2.合肥市2023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3.合肥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4.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咨询举报电话
合肥市教育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合肥市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日 期 | 工 作 安 排 |
6月20日前 | 各区公布招生方案(含学区划分方案)。 |
6月25日-7月4日 | 6月25-27日,民办学校网上报名; 6月28-29日,民办学校线下资格审核(须提前网上预约); 7月3-4日,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电脑摇号)。 |
7月5-10日 | 公办学校一年级入学网上报名。 |
7月12-17日 | 公办学校七年级入学网上报名。 |
7月20日 | 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网上补报名。 |
7月23-26日 | 公办学校随迁子女网上报名。 |
7月29日 | 公办学校随迁子女网上补报名。 |
8月10日前 | 公办学校发布录取结果。 |
说明:各县(市)招生工作时间安排可比照市区执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时间相同)。
附件2:合肥市2023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2023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布的学区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二、招生办法
(一)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二)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家庭户籍和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居住证满半年居民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入学材料主要有: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截至2023年8月31日满半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四)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拥办〔2021〕6号)文件执行。
2.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文件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
4.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2023年是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2024年起不再执行。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烈士子女入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其他符合优待政策的人员子女入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二)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责任,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各县(市)听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市区听障及全市视障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各县(市)、区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四)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分别由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四)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市行政区内的,其子女由安置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四、入学程序
(一)持市区户籍、房产、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入学。
1.线上登记、线上录取。在规定时间内,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登记报名。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填报资料(含学位年限登记情况)进行线上审核,线上审核通过的直接录取,家长无需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2.线上登记、线下审核、线上录取。在规定时间内,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和居住证满半年的居民子女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登记报名,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进行线上录取。
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登记的,可直接去指定地点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进行线上录取。
(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可直接去指定地点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进行线上录取。
五、有关要求
(一)制定招生方案。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公办学校制定招生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不得择校”要求,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要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发布致家长一封信、学校招生公告等,及时公布本校招生信息,同时切实做好舆情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严格规范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超范围招生,学区划分调整要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招生宣传。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登记工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服务工作。市区各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实施工作,做好房产信息登记和学位信息查询工作。
附件3:合肥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所在区招不满且学校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以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二)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三)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3年8月31日满半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四)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市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五)其他。其他符合《关于做好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印发。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招生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申报同一所学校的双胞胎学生父母可向招生学校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胞胎可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分组、摇号。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1)直升生。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方案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优待人员子女。民办学校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3-1),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招生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招生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网上招生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入学注册。
网上招生系统录取信息是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合理核定学校招生计划,明确购买学位学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购买学位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双减”“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录取、民办学校摇号录取、购买学位等政策宣传解读,点对点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家长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知晓率全覆盖。要加大网上招生系统使用培训力度,各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登记工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入学。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附件:3-1.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3-2. 合肥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学校名单
附件3-1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
范围: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2023年是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2024年起不再执行。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烈士子女入学
范围:烈士子女。
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2 :合肥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学校名单
序号 | 学校名称 | 学制 | 校址所在地 | 可招生学段 | 招生范围 | 备注 |
1 | 合肥八一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蜀山区 | 小学、初中 | 蜀山区 | 合肥市管学校 |
2 | 合肥安生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蜀山区 | 小学、初中 | 蜀山区 | 合肥市管学校 |
3 | 合肥新华公学 | 十二年一贯制 | 蜀山区 | 小学、初中 | 蜀山区 | 合肥市管学校 |
4 | 合肥滨湖寿春中学 | 完全中学 | 包河区 | 初中 | 包河区 | 合肥市管学校 |
5 | 合肥新康中学 | 完全中学 | 包河区 | 初中 | 包河区 | 合肥市管学校 |
6 | 合肥世外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包河区 | 小学、初中 | 包河区 | 合肥市管学校 |
7 | 合肥市包河区协和双语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包河区 | 小学、初中 | 包河区 | 合肥市管学校 |
8 | 合肥瑶海众望初级中学 | 初级中学 | 瑶海区 | 初中 | 瑶海区 | 区管学校 |
9 | 合肥兴国实验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瑶海区 | 小学、初中 | 瑶海区 | 区管学校 |
10 | 合肥寿春中学 | 初级中学 | 庐阳区 | 初中 | 庐阳区 | 区管学校 |
11 | 合肥西苑中学 | 初级中学 | 蜀山区 | 初中 | 蜀山区 | 区管学校 |
12 | 合肥蜀山行知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蜀山区 | 小学、初中 | 蜀山区 | 区管学校 |
13 | 合肥包河大地中学 | 初级中学 | 包河区 | 初中 | 包河区 | 区管学校 |
14 | 合肥高新常青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高新区 | 小学、初中 | 高新区 | 区管学校 |
15 | 合肥高新中嘉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高新区 | 小学、初中 | 高新区 | 区管学校 |
16 | 合肥锦绣中学 | 完全中学 | 经开区 | 初中 | 经开区 | 区管学校 |
17 | 合肥润安公学 | 十二年一贯制 | 经开区 | 小学、初中 | 经开区 | 区管学校 |
18 | 合肥中锐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经开区 | 小学、初中 | 经开区 | 区管学校 |
19 | 合肥新站高新区康桥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新站区 | 小学、初中 | 新站区 | 区管学校 |
20 | 肥东金龙文武学校 | 小学 | 肥东县 | 小学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1 | 肥东尚真花园小学 | 小学 | 肥东县 | 小学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2 | 肥东志成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肥东县 | 小学、初中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3 | 肥东为民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肥东县 | 小学、初中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4 | 肥东尚真实验中学 | 初级中学 | 肥东县 | 初中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5 | 肥东圣泉中学 | 完全中学 | 肥东县 | 初中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6 | 肥东锦弘中学 | 完全中学 | 肥东县 | 初中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7 | 肥东凯悦中学 | 完全中学 | 肥东县 | 初中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8 | 肥东义和尚真学校 | 完全中学 | 肥东县 | 初中 | 肥东县 | 县管学校 |
29 | 肥西实验高级中学 | 完全中学 | 肥西县 | 初中 | 肥西县 | 县管学校 |
30 | 合肥大地中学 | 初级中学 | 肥西县 | 初中 | 肥西县 | 县管学校 |
31 | 长丰北城衡安学校 | 完全中学 | 长丰县 | 初中 | 长丰县 | 县管学校 |
32 | 合肥新桥中学 | 完全中学 | 长丰县 | 初中 | 长丰县 | 县管学校 |
33 | 合肥厚德中学 | 初级中学 | 长丰县 | 初中 | 长丰县 | 县管学校 |
34 | 合肥北少林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长丰县 | 小学、初中 | 长丰县 | 县管学校 |
35 | 庐江县兴华学校 | 完全中学 | 庐江县 | 初中 | 庐江县 | 县管学校 |
36 | 庐江县庐州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庐江县 | 初中 | 庐江县 | 县管学校 |
37 | 庐江县志成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庐江县 | 初中 | 庐江县 | 县管学校 |
38 | 庐江县金林小学 | 小学 | 庐江县 | 小学 | 庐江县 | 县管学校 |
39 | 巢湖市春晖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巢湖市 | 初中 | 巢湖市 | 巢湖市管学校 |
40 | 巢湖市私立斯辰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巢湖市 | 初中 | 巢湖市 | 巢湖市管学校 |
41 | 巢湖市汇文实验学校 | 完全中学 | 巢湖市 | 初中 | 巢湖市 | 巢湖市管学校 |
42 | 巢湖市新星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巢湖市 | 初中 | 巢湖市 | 巢湖市管学校 |
43 | 巢湖市新华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巢湖市 | 初中 | 巢湖市 | 巢湖市管学校 |
44 | 巢湖市巢扬学校 | 十二年一贯制 | 巢湖市 | 初中 | 巢湖市 | 巢湖市管学校 |
45 | 巢湖市一鸣学校 | 九年一贯制 | 巢湖市 | 初中 | 巢湖市 | 巢湖市管学校 |
注:具体招生信息请咨询各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
附件4 :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咨询举报电话
部门 | 咨询电话 | 举报电话 |
肥东县教体局 | 67711156 | 67730119 |
肥西县教体局 | 68850091 | 68850434 |
长丰县教体局 | 66671595 | 66671693 |
庐江县教体局 | 82563602 | 87333960 |
巢湖市教体局 | 82621348 | 82620092 |
瑶海区教体局 | 64494987 | 64487427 |
庐阳区教体局 | 65699982 | 65699999 |
蜀山区教体局 | 65597677 | 65597673 |
包河区教体局 | 63357137 63357825 |
63357793 |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 65318011 | 65359615 |
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 63679104 | 63816502-8006 |
新站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 68168071 | 65777123 |
合肥市教育局 | 63507802 63505200 |
63505126 63505156 |
《关于做好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为做好全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合肥市教育局制定《关于做好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等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公民同招政策,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构建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
2.《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包括1个主文件和4个附件,其中主文件包括5个部分的内容。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招生入学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和免试就近原则3个方面。第二部分,报名条件。第三部分,招生入学内容。包括公办学校招生和民办学校招生2个方面。第四部分,工作要求。包括保障入学权利、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报名信息采集、严惩违规行为、广泛宣传引导5个方面。
4个附件分别为合肥市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合肥市2023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合肥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咨询举报电话。
3.公办学校招生入学“两个一致”办法具体含义是什么?
2023年公办学校招生入学继续实行“两个一致”办法,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请大家关注各县(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6月20日前正式发布)。
4.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的居民子女怎样入学?
家庭户籍和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随迁子女怎样入学?
在我市经商、办企业或务工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截至2023年8月31日居住证满半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由居住证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如何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秋季入学起,市区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多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今年我市继续执行。
学校对当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含起始年级入学和其他年级转入学生)的学区内成套住房信息进行登记,作为当年及以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比对依据。凡是已经登记入库的成套住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不能再作为其他住户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依据。
7.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纪律要求有哪些?
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公办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8.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是什么?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所在区招不满且学校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以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请广大家长充分理解把握政策,不听信任何机构或个人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9.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实行摇号吗?
不是。当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需要摇号录取,而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时,则不需要电脑摇号;另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录取,直升生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时,予以直接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才实施摇号录取。
10.学生未被民办学校摇号录取怎么办?
未被民办学校摇号录取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办学校报名。
11.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放弃吗?
不能放弃。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含公办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入学。
12.是不是所有学生都须通过网上招生系统报名、录取?
是的。所有学生都须通过网上招生系统报名、录取。2023年,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须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开展招生工作,采取“线上登记录取+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
13.如何进行网上报名,是不是报名越早,被录取概率越大?
不是。报名时间先后与录取没有联系,只要符合入学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即可,家长可错开高峰进行报名。
2023年网上招生系统预计6月下旬正式开放,我局将通过“合肥市教育局发布”微信公众号、学校通知等多种方式第一时间发布。请在规定时间内关注和登录即可,无需提前测试。
14.家长网上报名登记有困难怎么办?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报名登记的,可直接去指定地点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系统,完成网上报名登记,由系统进行线上录取。
15.一个学生能否同时登记报名两所或更多学校?
不能。一个学生只能报名一所学校,若登记成功后,不可重复登记。已被民办学校确定录取的学生,不能再报名其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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