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贺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指南

2021-04-04 23:28:00阅读()广西贺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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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要求的“学历(位)”和“专业”是否要统一?

答:岗位要求的“学历(位)”和“专业”必须统一。例:某岗位要求的是会计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位),则考生报名必须有会计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且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唯一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站,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核验。

2.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的,是否可以报考?

(1)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属于本次招聘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专业类别,但在其他年度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的专业目录中,属于对应专业类别的,可以报考;

(2)招聘岗位设置为专业大类,在本学历层次该类别专业目录中没有该专业,但在该类别专业目录其他学历层次中有该专业,可以报考。如岗位条件为本科学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报考人员系本科学历“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毕业,但该专业只列入《专业分类指导目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的专科专业目录,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

(3)报考人员的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近,专业核心课程80%以上相同且能提供毕业院校证明的,经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可以报考。

3.能否以第二(双)学位的专业、辅修专业进行报考?

答:如考生的第二(双)学位、辅修专业可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学位查询网站上查询认证,考生可以以第二(双)学位的专业、辅修专业报考。

4.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未经认证的,视为无相应学历学位。

2021年毕业的,应在7月15日前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5.不得报考情形中,“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岗位”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第二章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⑤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6.如何理解生源地?

答:“生源地”指报考人员报考大中专院校时其户籍所在地。没有报考大中专院校时户籍所在地的信息时,如报考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一般从报考人员的中学经历来判断,如其所在中学为外省的,一般可以判断其生源地为外省。

7.2019、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国家统一招生的2019、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这里的“落实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一般是指应届毕业后曾经或一直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含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或在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应届毕业生。

8.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以下确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9.报考人员在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是否可以算做基层工作经历?

答:不可以。即使在此期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0.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被借调到市级机关工作,借调时间是否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答:从2014年3月1日起,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通过借调方式(含抽调、帮助工作或跟班学习等,下同)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1.服务基层项目时间如何界定?

答: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报考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算起。2014年3月1日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通过借调等方式离开签订协议的服务单位工作累计达90天以上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离岗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时,不符合基层服务年限要求的;在服务期内,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能报考定向职位。

12.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是否都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惠政策?

答:只有聘用在基层岗位的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在报考时,可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惠政策。

13.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否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岗位?

答:在军队服现役满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岗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考录计划。

14.报名时已成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能否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岗位?

答: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后,被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不可以报考。

15.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否可以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精神,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16.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以下规定: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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